| 服務類 |
| 項目名稱:薛甲40地塊項目使用林地可研報告編制服務項目 服務范圍及內容:項目概況:丹陽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規劃2021年度第1101批實施方案地塊40位于丹陽市司徒鎮薛甲村,占地面積約0.5291公頃,該項目規劃用地 占林約0.2099公頃須辦理林地征占用等相關報批手續。 包含范圍:中標人須按招標人要求對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林地(約0.2099公頃)進行外業調查,編制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含組卷涉及的林地占補平衡、復墾方案等,協助 招標人取得鎮江市林業主管部門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服務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外業調查和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工作并提交丹陽市林業局,提交編制報告之后60個工作日內取得鎮江市林業主管部門的使 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具體開始服務時間以招標人通知為準。 服務標準: (1)協助招標人取得鎮江市林業主管部門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2)中標人編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須符合《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林規資﹝2021﹞5號)、《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規范》(LY/T 2492-2015) 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范,且滿足鎮江市林業主管部門及招標人的相關要求。 (3)中標人須對項目規劃范圍內的林地進行外業調查,編制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協助招標人進行組卷報批并取得鎮江市林業局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4)中標人若未按招標公告及合同相關內容履行約定的,招標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服務合同并依法追究中標人的違約責任,賠償因中標人原因造成招標人相應的費用損失。 (5)若因招標人提供材料不全、主管審批部門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如疫情等)等因素導致服務期延誤,項目服務完成日期可進行順延。 (6)中標人須服從招標人的現場管理和調度指揮,安排1名項目負責人負責服務期間的對外溝通、對接、協調工作,并就反饋意見對報告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